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羈押是剝奪人身自由的方式之一,但羈押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日後得以對被告進行追訴與執行,跟所謂的「有期徒刑」還是完完全全不同的。檢察官在偵查中可以聲請羈押被告,但必須交由法官裁決;當案件進入審判程序,法官若訊問後認為有羈押的必要,也可以裁定羈押被告。因此,羈押並不等於有罪。
壹、羈押的種類
(一)一般性羈押
法官訊問被告後,如果認為被告的犯罪嫌疑重大,且有逃亡、滅證、串供的可能,如果不羈押被告,顯然難以進行追訴時,可以將被告羈押。
(二)預防性羈押
法官訊問被告後,如果認為被告涉犯某些特定犯罪,例如妨害自由罪、恐嚇危害安全罪、竊盜罪及詐欺罪等罪,而且嫌疑重大,並有事實能證明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的可能且有羈押之必要者,可以將被告羈押。
二、羈押的要件
因為羈押是影響人身自由最大的強制處分,要件非常嚴格,必須要有「羈押原因」及「羈押必要」:
(一)羈押原因:
1.被告有逃亡的可能
2.被告有滅證、串證的可能
3.被告犯了死刑、無期徒刑、五年以上的重罪
(二)羈押必要:
被告若不將被告羈押,顯難進行追訴、審判或執行。也就是要考慮是否能夠用交保、責付和限制住居等手段來達成保全證據目的;只有當以上的方式都無法達成目的時,法官才可以考慮羈押。
程序上檢警必須在逮捕被告後24小時內,訊問完畢,並決定是否向法院聲請羈押,若要聲請,在開羈押庭前:
1.被告應選任辯護人(除非自己放棄,否則法院也有指定公設辯護人的義務)
2.被告的辯護人可以聲請閱覽卷宗(過去因為偵查不公開所以沒有此規定,但這有武器不平等的情況,現在已修法完成)。
若檢察官或羈押庭法官認為,被告沒有到那麼嚴重的程度,或許會採取另一種較輕的「交保」處分,如果交保金額太高、或找不到人保,也可能會把替代方案改成更輕的「責付」、「限制住居」等處分,但也有可能認為這些替代方案都不適合,仍然聲請羈押!若被告交保後果真逃匿無蹤了,這筆交保金就會被沒入,也就是常說的「棄保潛逃」。
三、羈押期限
偵查中羈押不得超過2個月,可聲請延長羈押1次。
審判中羈押不得超過3個月,最重可判處刑度為10年以下,則一審、二審最多可以延押3次,三審最多可以延押1次。若最重可判處刑度為10年以上,則一審、二審最多可以延押6次,三審最多可以延押1次。
以上是關於羈押的要件與程序,如果對於文章以外的相關羈押事宜還是不太清楚,或是擔心自己會被羈押,歡迎點擊LINE立即預約法律諮詢,或直接在下方留言,將會立即回覆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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