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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次讓你搞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計算方式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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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次讓你搞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計算方式!

    或許不少人會以為,法定財產制消滅後,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不過就是單純的夫妻兩人財產平均分配,但其實這中間還是有許多小細節,不可不注意,可別計算錯了!

     

    案例:A男與B女於民國(下同)100年結婚,並無約定夫妻財產制,A男於結婚時名下沒有任何財產,另有負債20萬元,B女於結婚時名下有財產50萬元,B女父親於105年過世,B女因此繼承共200萬元遺產,然而A男外遇,於108年贈與價值200萬元的名車給C女,嗣後東窗事發,B女於109年要求離婚,離婚時,A男名下財產共計1,500萬元且已清償婚前的負債20萬元、B女名下財產共計500萬元,則A、B雙方剩餘財產應該如何分配?

     

    一、法定財產制消滅事由

    1.離婚。

    2.夫妻其中一方死亡。

     

    二、提出請求權的時效

    1.民法第1030-1條第4項:「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,逾五年者,亦同」。

    2.也就是你必須在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可以分配起,二年內提出請求分配;但如果客觀上,這個差額的存在,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,已經超過五年了,就無法請求。因此,完成離婚登記後,最好能盡快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!

     

    三、如何計算?

    1.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,平均分配。因此,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分配差額的半數。

     

    2.只要是「婚後財產」,都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標的(例如婚後買房、婚後存款、婚前房屋租金收入等),除了下列財產。

     

    3.在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,不予計入的財產:

    ►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。

    ►慰撫金。

     

    4.清償債務的補償義務(民法第1030-2條)

    夫或妻其中一方以他婚後財產,來清償婚前所負的債務,或以他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,除了已經補償的之外,要分別納入現存的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。

     

    5.婚後財產的擬制(民法第1030-3條)

   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,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,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,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。

     

    但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的相當贈與,則不予計算。

     

    6.財產的計價基準

    有些財產的價值會因為時間點不同而有所變動,這時原則上應以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」為準;但夫妻若是法院判決而離婚的情況,則是以「起訴時」為準。

     

    四、結論

    由以上簡單的說明,我們可以知道,即使是婚後沒有賺錢的家庭主婦、沒有收入,而是在家照顧小孩、長者,仍然可以分配財產!這是因為我們法律是採肯定「家庭貢獻」的,試想,若不是其中一方無償照顧小孩、長者,否則將會多支出的保母費、看護費等相關費用,相對來說另一方的婚後財產也會減少;因此若有人主張「都是我在賺錢你不能跟我分財產!」,趕快拿這篇文章給他看吧!

     

    五、案例解說

    A男婚後財產計算:1,500萬+20萬+200萬=1,720萬

    B女婚後財產計算:500萬-50萬=450萬

    婚後財產較少的B女,可向剩餘較多的A男請求分配其差額的半數:

    (1,720萬-450萬) ÷2=635萬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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